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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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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哪些手續

起訴離婚需哪些手續?很多離婚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在準備離婚的時候很茫然,不知道需要準備什麼材料,當事人起訴離婚前若沒有準備好相關材料,在開庭的時候就會變得非常被動。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

一、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

2、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代理許可權。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託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檔案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離婚案件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據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才能勝訴。

二、我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了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係外,還常常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問題。由此可見,離婚當事人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提供婚姻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明。

2、證明婚後感情的證據。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曾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原審案件法律文書,撤訴的應提供撤訴的準確時間。

6、提供有無和好可能的證據材料,包括曾進行過調解或和好工作的情況,訴訟前雙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況,雙方現在關係等的證明材料。

7、對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患者的離婚案件,要提供患病是在婚前還是婚後,結婚時是否隱瞞病情,要求離婚時現狀如何,醫院的診斷證明等證據。

8、提供雙方收入情況及生活狀況的證據材料,有無其他經濟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據;有存款的應提供儲蓄所名稱、儲蓄種類、存摺戶名、存入日期、賬號和金額,如有債權債務,應提供借據或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材料。

9、提供財產性質及清單,如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或者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財產的來源和取得時間的證據材料。

10、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據材料,如租賃合同(私有、公有房產證的影印件),或房管單位對住房的相關意見。

11、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除徵求能獨立表達意思的子女意見外,還應提供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理由及證據,想要撫養的理由及證據,如已做絕育手術、再婚困難等的證明。

12、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方提出為單獨債務的,由主張一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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