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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失蹤了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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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失蹤了怎麼離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失蹤了怎麼離婚

另一方失蹤了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對方為失蹤人,對方宣告為失蹤人後,法院會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在對方失蹤時間不滿兩年的情況下無法離婚,因為協議離婚,也得兩個人到婚姻登記機構提出離婚申請而起訴離婚的話,在對方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也不可能直接缺席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