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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能辦離婚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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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能辦離婚手續嗎

《婚姻法》裡做了明確的說明,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商量好並達成一致,都想好要離婚,而且對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孩子撫養問題都做好相應的安排處理,那麼二人可以帶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等準備好的東西到男方出生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相關的登記辦理,或者是到女方出生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離婚。

可是現實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況,當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時,可能會分居,不在一起生活,一方外出打工或者兩人都長期在外務工,再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在自己的出生所在地生活,那麼想要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這種做法是否可行呢?

《婚姻法》裡並沒有說在哪兒都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那麼是不是想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就行不通了呢?不是的,我們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辦法來解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不能是剛到此地生活或者是去了還不到半年,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在當地待了有一年或者超過一年。那怎麼證明你來當地的時間長短呢?譬如說你在當地買房子了,可以去物業開個證明材料,或者你是長期租住房子的,你可以讓房東和當地委員會給出個證明,又或者你辦的有暫住證明。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你符合以上所說的情況,就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辦理離婚手續了。

如果是小地方,也許法院只有一個,如果是大城市,我們就要搜尋或者向別人打探清楚,自己居住地是歸那個人民法院受理。確定好了以後,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以及起訴的書面材料等帶上到相關的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