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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的民政局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因為我國的婚姻登記資訊尚未全國共享,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必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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