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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夫妻在異地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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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夫妻在異地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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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異地離婚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對於異地夫妻在異地怎麼辦理離婚手續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1,離婚有協商和起訴兩種方法,若協商不成只能起訴。

2,若一方在某個城市住滿一年,可以在那個城市辦理離婚。

3,若雙方都同意,可以辦理速裁,一週內就可以辦好。

4,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

撫養費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5,財產方面一般是平分,若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6.若一方有家庭暴力,可認為這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要求有暴力者不分或少分財產,同時有暴力者在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以上的幾點是關於夫妻異地離婚怎麼辦理離婚手續的解釋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