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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離婚男方無過錯可以主張賠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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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離婚男方無過錯可以主張賠償不?

一、女方要離婚男方無過錯可以要求補償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故沒有出現以上法定情形,不可以提出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典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1、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為。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3、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綜上所述,在辦離婚過程中,女方要求男方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比如男方在外面和她人同居,或者重婚的。不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情形,女方不得主張賠償。在分析過錯賠償的時候,應該從構成要件出發,判斷男方是否有行為的違法性、是否有損害事實以及是否有因果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