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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能否主張撫養費

子女撫養 閱讀(2.18W)

婚姻存續期間能否主張撫養費

無論是婚內還是離婚後,父母都對子女具有撫養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子女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法院應予以支援。

而撫養費的數額,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收入情況和當地的生活情況確定。父母從子女出生直至成年擁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都有撫養義務,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至十八週歲為止,子女在此期間都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子女在十六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要生活來源的,父母也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但是在滿十八週歲後,子女存在以下情況,並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雖未喪失勞動能力,但是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學校就讀的;

3、確實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