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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無過錯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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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無過錯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夫妻關係破裂導致離婚的,在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保護無過錯方利益的制度,那麼離婚時無過錯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詳情請看下文。

經典案例:

孫某與劉某(女)在2003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女兒。到了2011年3月,劉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劉某稱因為其沒有為孫家生兒子,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孫某一直很埋怨劉某,甚至有時辱罵劉某無能,劉某也覺得無奈,長期壓抑的情感使得劉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張某的關懷後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後劉某和張某於2009年8月決定外出生活。然而,在庭審的時候,孫某突然拿出一份關於劉某於2010年的醫院流產證明以證實劉某有外遇,因此向劉某主張損害賠償,那麼孫某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嗎?

律師分析: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家庭成員的。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只有在最終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其次: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必須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2、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賠償的訴訟;3、無過錯方在一審中未提出損害賠償而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應當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的一年內另行起訴;最後: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既包扣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扣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被告只是提供了一份原告的流產證明證實夫妻雙方未在一起公同生活期間原告曾經流產過,該份證據不能證實原告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因此,被告的損害賠償主張是不能得到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