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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原告起訴離婚後需準備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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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原告起訴離婚後需準備什麼材料?

夫妻之間平時積累的負面情緒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總有一方會無奈地提出離婚。如果夫妻之間達成離婚共識就只需要協商後和平離婚,但現實中更多的是雙方有一方不同意然後被另一方告上法庭的。那麼對於被告來說,原告起訴離婚後需準備什麼材料呢?

一、被告在原告起訴離婚後需準備什麼材料?

原告要寫起訴狀,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分居、家庭暴力、被告被判刑、有賭博惡習、婚外情、證人證言;分割共同財產的證據: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存款單;撫養子女的證據:有固定收入;

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準備的證據與原告相反,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證人證言等。

二、怎麼起訴離婚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法官對離婚案件的判決是怎麼樣的,完全取決於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感情狀況的好壞,所以原告一般都會拿出已與對方沒有感情可言的證據來證明自己離婚的決心,那麼被告就只用完全相反的真實證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