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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能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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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能判離婚嗎?

我國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能判離婚嗎?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二、離婚不到庭法院怎麼判

取決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看夫妻感情有沒有確實已經破裂,無法修復或者和好。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節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生理有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訣法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奇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精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鉅額已滿2年,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伏擊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於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活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卻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於共同生活的。

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增長,我國的離婚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的上升,因此我們需要在平時就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