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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訴訟原告如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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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訴訟原告如何提起?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說甚至碰到一些覺得不可思議的“婚姻關係”,那麼什麼樣的情況可以認定婚姻無效呢?婚姻無效究竟是什麼?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如果要提起訴訟,婚姻無效訴訟原告如何提起呢?以下是小編為您蒐集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釋義

婚姻無效是指違背法律所確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無效糾紛則是指具有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以其婚姻關係缺乏法律規定有效要件為由主張婚姻關係無效,由此引發的糾紛。

二、管轄

因婚姻無效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6~8條、第12條的規定,以及《婚姻登記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髙人民法院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四、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實踐中,涉及無效婚姻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經審査,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辦理結婚登記。一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即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對於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査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對於無效婚姻規定了四種情形,如果符合這四種情形,則可有向法院提起訟訴,判決婚姻無效,解除婚姻關係。這一制度有利於保護合法婚姻,處理違法結婚,同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