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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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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有哪些

現在很多地區男女結婚都流行給付彩禮,這儼然成為了各地結婚的一項習俗,但一般在給付彩禮的時候很少產生糾紛,畢竟對於彩禮的數額沒有要求,因此雙方還可以協商之後確定彩禮給多少合適。不過在給付了彩禮之後,出現糾紛的可能就比較大了。這個時候往往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自然不肯。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其實在符合條件條件的時候,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成都結婚彩禮的條件都有哪些吧。

一、成都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有哪些

返還結婚彩禮的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上面第2點、第3點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情況:

1、 不符合上述返還結婚彩禮條件規定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

對“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有以下幾種情況:(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二、如何請求返還結婚彩禮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其實在我國不管是哪個地區,就返還結婚彩禮的條件來看都是一樣的。因此說到成都返還彩禮的條件,其實適用的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規定的那些內容。不過實踐中,即使法院支援返還彩禮,但最終確定下來返還的彩禮數額通常也不會是男方之前給付的那麼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