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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案件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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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案件如何審理?

         現在中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人們自由戀愛,自由結婚,當然也包括自由的離婚,絲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時代。所以現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離婚之後再結婚,對於這樣的現象,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婚姻無效案件如何審理?

一、婚姻無效案件如何審理?

所謂婚姻無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型別,只是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現行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我國婚姻法首次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眼下,基層法院受理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越來越多,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對此類案件適用何種程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指導基層法院如何來審理。

筆者經調查認為,對於婚姻無效的案件宜適用特別程式審理。其理由是:

1、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廣泛。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號法釋中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而“利害關係人”包括下列人員:

①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近親屬、基層組織;

②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指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利害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近親屬;

④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2、該類案件一律使用判決結案,並且不得上訴。依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3、以書面審查為主,開庭審理為輔。這種案件大部分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因為能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不僅僅是婚姻雙方當事人,還包括其近親屬,甚至是基層組織,並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適用相互質證,只審查材料的真實性;

4、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撤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該類案件不准許撤訴是為了制止不法狀態的繼續存在,所以申請人不到庭的時候不能按照民訴法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基於上述的理由,筆者認為對該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更為合適。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婚姻法是專門用來規範婚姻方面的問題的,包括結婚需要注意什麼,結婚辦理需要什麼材料,結婚流程,還有離婚的房產分割,離婚辦理的條件,流程等等都是婚姻法涉及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