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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宣佈無效後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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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宣佈無效後財產如何分配?

婚姻問題已經全班到很多人關注的焦點,為我國離婚人數在逐漸增加也就意味著我一問題,已經成為了很多人不可忽視的問題,有時候我們會遇到一些無效婚姻,其中就會產生一些財產的糾紛問題,那無效婚姻宣佈無效後財產如何分配?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婚姻被宣告無效,財產怎麼分割?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二、無效婚姻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相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這裡所說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既不享有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權利,如扶養費請求權,配偶遺產繼承權等;也不承擔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義務,如相互扶養的義務等。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的婚姻關係狀況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父母不曾結婚,或者父母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基於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不同。

三、婚姻被宣告無效共同債權、債務問題怎麼處理?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無效婚姻也就意味著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因此在宣佈無效之後對於財產分割有詳細的規定,無效婚姻是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再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看作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不能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