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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人結婚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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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人結婚有哪些條件?

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軍人只持有軍官證,而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辦理登記的時候,需要軍隊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如結婚雙方一方是軍人、一方是地方人員,地方人員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但軍人一方仍然要按原來規定辦理。

結婚登記須持下列證件: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街道)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

(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參考)

(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

(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特殊情況加帶:

(1)離過婚的持離婚證原件,一審判決書須出具已生效證明書

(2)喪偶的須持原配偶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