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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有哪些條件

離婚 閱讀(2.71W)

軍人離婚有哪些條件

日常生活中,會出現軍人離婚的情況。那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呢?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條件是什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條件是什麼呢?本站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一、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條件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式。

二、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條件

分兩種情況: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裡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三、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條件

分兩種情況:

1、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軍人離婚的條件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軍人離婚的條件的問題,如軍人離婚相關法律規定?軍人離婚的條件的程式?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病具體聯絡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