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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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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財產所作的約定,但婚內財產協議與婚前財產協議有所不同,它的約定內容需要受到一定的效力限制,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分析效力問題。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一、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希望可以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婚內財產協議的問題,如協議應該怎麼寫?在寫協議的時候應當注意哪些問題?歡迎您就具體的問題聯絡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做詳細的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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