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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無效婚姻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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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無效婚姻如何判定?
律師解析:根據最新《民法典》規定,精神病不再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如果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無效的構成條件如下:
一、構成重婚。
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具體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或仍然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一方或者雙方不夠法定結婚年齡。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有關部門要確認其婚姻無效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不能確認其婚姻為無效婚姻。簡言之,對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應當在男女當事人的法定結婚年齡屆至前提出或確認其婚姻無效。
三、結婚的男女雙方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