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如果和精神病人的婚姻是否無效?

家事糾紛 閱讀(1.69W)

不是。在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和精神病人的婚姻是否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不在婚姻無效的範圍內。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法定繼承是源於姻親、血緣、收養、撫養等關係的成立而存在的,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係不能通過登報宣告予以解除,這種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登報宣告脫離父(母)子關係的行為不符合我國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所以,在兒子?有遺囑的情況下,其父母依然有權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兒子的遺產。

婚姻關係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型別之一,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關的婚姻的規定,比如說夫妻之間的財產的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