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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復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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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復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離婚復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1、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戶口證明、身份證件、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2、雙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復婚,各自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在婚姻登記工作人民面前親自簽名或按指印。

3、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發放結婚證,並且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復婚後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1、復婚後離婚協議還有效,婚姻涉及到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其中財產關係多依附於身份關係而存在,除了絕對的夫妻約定財產製,夫妻間的財產共有關係隨著夫妻身份關係變化而變化。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協議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財產分割協議,並不因復婚而自然失效。

2、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同的人辦理結婚手續需要的材料是存在差異的,具體的材料可以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向當地的民政局諮詢。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已經與其他人存在婚姻關係的,不得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否則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