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1、離婚起訴狀。當然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法院會做相應的記錄。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
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2、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結婚證原件這是離婚時必須要出示的資料,那是夫妻關係存在的證明。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這主要是針對有撫養權之爭的,沒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當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二、起訴離婚程式有哪些?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是可以走訴訟的程式來進行解決,但在起訴時不僅要有起訴書,還需要有起訴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如果涉及到有財產的分割,那麼就需要提供財產的清單,但只有夫妻的共同財產才能依法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