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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需要帶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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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需要帶什麼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帶什麼材料?

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訴訟離婚流程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

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起訴離婚的案件不在少數,起訴離婚開庭需要帶什麼材料?訴狀時必不可少的,在訴狀中需要寫明原告、報告的基本資訊,以及起訴離婚的理由。有孩子的,需要提供孩子的戶籍。在將材料上交給法院之後,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