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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同居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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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同居注意事項有哪些

對於男女婚前同居的行為,其實很多人都當做是試婚,畢竟雙方還是要實際生活一段時間,才能知道合不合適。現實中也有很多人結婚共同生活了之後,才發現彼此其實並不合適。那一般結婚前同居注意事項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結婚前同居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首先,同居開始之前:同居前,應該委託律師簽訂《同居合同》,約定共同生活的準則,約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避孕責任和後果承擔、等問題,還可以約定同居關係如何結束以及結束後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可以約定雙方結婚的條件。上述所有這些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其次,同居關係穩定後:同居關係穩定後,應及時辦理結婚登記;同居期間因和子女撫養髮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單獨就解除同居關係向法院起訴(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除外);同居關係穩定後,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可以互立遺囑,並請求律師見證或者公證機關公證。

(三)最後,同居關係結束後:結束同居關係,應聘請律師見證。律師作為來自民間的法律人,在政府管制和法律規定的空白之處,應該發揮自己的獨特作用。

二、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由誰撫養

(一)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三)具體規定:第9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三點。由於我國不保護同居關係,因此此時雖然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並且也實際生育了子女,但也不能算作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各自的利益也是不會受到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