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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後 | 法院對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會怎麼處理?

家事糾紛 閱讀(2.39W)

最高院認為,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和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一樣,都應該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民法典生效後,法院對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會怎麼處理?

原因是,婚姻效力問題如果是當事人雙方的爭議焦點, 應當以充分辯論為前提,適用特別程式一審終審可能損害當事人的程式和實體利益。

因此《民法典》時代,將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從一審終審的特別程式改為普通程式。

由於程式設計的變化,與婚姻無效有關的法律條文整合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中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三個條文: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之所以這樣規定,高院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1、婚姻無效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可以一併處理

最高院確認了婚姻無效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訴訟請求可以一併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均可以上訴。

但是,婚姻效力問題涉及國家對婚姻的評價,不允許當事人撤訴,也不適用調解。

考慮到婚姻效力的問題不適用調解,只能依法作出判決,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調解解決。所以呢,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達成調解協議後,需要另行製作調解書的內容。

如果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對兩項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一併作出判決,而且該判決均可以上訴。

3、離婚訴訟中涉及婚姻效力問題的,需要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如果當事人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但經審理屬於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如果一方起訴離婚 ,另一方主張婚姻無效的,法院應該將婚姻的效力問題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經過當事人充分辯論後依法認定。

4、對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著重考慮當事人的程式利益。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而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可能是婚姻關係當事人,也可能是利害關係人,合併審理存在一定的障礙,也不利於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中,如果就同一婚姻關係,另行受理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的,應當分別審理:先審理確認無效案件,在根據情況看是否還需要審理離婚案件。

如果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中沒有提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訴請而在離婚糾紛中提出相關訴請的,在對婚姻效力的案件作出判決後,在離婚糾紛一案中,對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訴請需要審理。

李曉娟律師總結民法典之後,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處理原則: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對裁判結果不服可以上訴;

2、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在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中一併解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可以協商解決,另外作出調解書。

3、一方訴請確認婚姻無效,另一方訴請離婚,先審理確認婚姻無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