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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借款多少金額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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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多少金額構成詐騙

法律規定借款多少金額構成詐騙

只要是沒有惡意騙取銀行貸款,不構成犯罪。但是民事方面銀行可以隨時起訴。

如果是以虛假的資料騙取貸款後不還的,屬於貸款詐騙罪,是刑事犯罪。如果是正常貸款,由於意外的經濟原因無法還款的,是正常的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辦法

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間借貸糾紛,如果借貸合同有管轄約定從約定,無合同約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原告身份證明、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並預交訴訟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訴借款方當事人。

有句話叫,好借好還,在借不難,借款不是詐騙,如果發生這種事,可以進行起訴。如果是借銀行的錢不還,那麼會有滯納金,老是不還銀行也是進行起訴,到時候會把個人拉近黑名單。那樣信譽沒有了,以後不可以進行辦理貸款,不可以進行坐飛機火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