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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商鋪是可分割的共同財產嗎?

家事糾紛 閱讀(2.61W)

新婚姻法中商鋪是可分割的共同財產嗎?


夫妻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分割可先協商,分割不成再提起訴訟。一般會分割婚後房產、錢款和其他特殊、有形、無形財產,雙方可事先約定財產協議確定財產歸屬,無約定根據法規處理。婚姻法中詳細規定了共同財產的範圍。新婚姻法中商鋪是可分割共同財產嗎?以下是共同財產規定和分割方法:


一、婚姻法中屬於共同財產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分割離婚財產要考慮的

(一)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分割。

(二)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三)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

三、分割商鋪時的處理

(一)根據婚姻法協商或經過判決處理共同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根據是否願意經營來分割商鋪財產

夫妻雙方用婚內共同財產購買的商鋪進行經營、收益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具體分割辦法可以按如下方式進行;

1、雙方都要經營商鋪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實際情況,考慮個人經濟情況、有利於商鋪經營的原則予以判決,雙方條件相當的,由人民法院組織競價,價高者得。取得經營權的一方給與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2、一方願意經營另一方不願經營的,由雙方協商商鋪價格,協商不成的由相關評估部門對商鋪作價評估,再以合理的價格給予未取得經營權一方經濟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商鋪的,由雙方共同協商申請轉讓或者拍賣後,所得價款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商鋪,即使是登記在一方名下了,也是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新婚姻法中商鋪的生產經營收益也屬於共同財產,分割時先按照約定的財產協議分割,再協商。本著公平原則,有過錯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前提是有證據證明。商鋪需要後續經營,分三種情況分割。有訴訟需求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