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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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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往往在財產分割上面,對於共同財產部分,自然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執行。而一個家庭中,會有一些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前財產做出正確的認定非常關鍵。那麼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

一、《民法典》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民法典》第1090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二、哪些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和共同財產分割有所不同,婚前財產往往屬於個人財產部分,對於個人財產,分割的時候還歸個人所有。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貸,則房子增資部分和還貸部分應該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給對方,這個處理是比較複雜的,通常會由律師協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