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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的期限

財產分割 閱讀(2.77W)

婚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的期限

一、婚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的期限是多久

夫妻一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根據法律規定, 離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在離婚時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範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三、夫妻共同財產特徵

1、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2、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並沒有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那麼起訴時間是沒有規定的,什麼時候進行起訴法院都會受理,但是如果離婚的時候已經分割一次夫妻共同財產了,後期發現一方中有隱匿財產,那麼訴訟時效是一年,超過時間法院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