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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並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的婚姻都是無效的,婚前有精神病史屬於暫緩結婚的範圍,只要不在發病期,有效。但如在發病期結婚,則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婚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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