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意定監護一定要公證嗎?
1、意定監護可以不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協議公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正常情況下,老年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應該由當事人的兒女履行贍養義務,所以說,意定監護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很常見,雖然意定監護協議不見得必須要公證,但確定監護人的時候必須得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