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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房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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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公房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公房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公房承租時,房屋調配單通常會載明公房的受配人,即原始受配人。

對於原始受配人,應認定其具有公房居住權利。但如果原始受配人長期不實際居住係爭公房,則要結合具體情況予以綜合分析,比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服兵役、服刑等客觀原因而長期不實際居住的,不能就此認定其喪失係爭公房的居住權利。登記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未喪失前,其居住權也不喪失。但是,若原始受配人在他處獲得福利公房且該處房屋居住也不困難的,或明確表示放棄權利,或登出本市戶籍國籍等情況的,應認定其喪失公房承租權以及公房居住權。

二、新《民法典》溯及力的法律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只有公諸於世,才能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併產生約束力。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變,難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中就得到確立併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中國也採取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例如,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等1條規定:“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須要由國家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由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解釋,這種法律規定或解釋,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的例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典》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間借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目前我們國家做實施的《民法典》當中以及明確的規定了,公民是擁有居住權的,並且它是屬於一種用益物權,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權利,因此會影響到公租房方面的問題,公租房的受配人仍是享有居住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