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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訴訟時效規定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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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檢察院訴訟時效規定是多久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的例外:

例外,是指規定以外的情形,即不受規定的約束,追訴時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任何時候刑法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兩種追訴時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義在於:

1、不使有罪的人逃脫刑罰的處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現行的刑事案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國家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應主動投案、交待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爭取寬大處理,如果在這時犯罪分子為逃避刑罰的打擊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對抗和挑釁,應從嚴懲處,所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2、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法的任務之一就是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只要在規定的追訴期以內提出控告,該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訴時效期內的任何適當的時候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這個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是有一定的訴訟時效的,那麼訴訟時效一般是依據這個法定最高刑判處多少年來決定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定最高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話,是要經過這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