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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暴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家庭暴力 閱讀(1.09W)

一、以家暴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以家暴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1、遭受家暴起訴離婚要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6)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7)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訊錄影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2、除了起訴離婚,遭受家暴一方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提起刑事自訴。

(3)重新提起訴訟。

對於輕傷害案件,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被害人表示願意諒解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也可以不起訴該案,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或不起訴處理。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調解後悔的,還可以重新提起訴訟。

(4)進行申訴。

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報警後應當立案偵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

我國的相關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案件時,以家暴進行相關訴訟的,應積極的提供相關的家暴證據。合法的保護我國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審判單位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辦理這類離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