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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後如何儲存證據?

家庭暴力 閱讀(1.23W)

家庭暴力是破壞夫妻感情的一個重要因素,婚姻法把實施家庭暴力作為認定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並賠償受害人的一個法定條件。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但是,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無論是起訴離婚還是要求公安機關處罰施暴者,都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遭遇家庭暴力後如何儲存證據?

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舉證充分的意義尤其重要,特別是女性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當自身的權益受到傷害時要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勇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證人證言、被打傷的照片、施暴者的保證書、門診病歷、派出所出警記錄、居委會出面調解制止的情況說明等都可以作為證據,關鍵是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增強證據的指向性,即能夠說明施暴者是誰。在發生家庭暴力後,作為受害人方應從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證據:

1、在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對於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於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申請。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影等等。

5、驗傷報告 。醫 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6、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過心理諮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鑑定機構關出具的傷殘鑑定結論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如果身體受到暴力傷害,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並儲存好就醫的診斷書、驗傷報告、傷殘鑑定和票據等,以便日後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

當然上面所列出的,證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離婚案件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建議受害者在發生這樣的情況後,及時的向法律專業人士比如律師進行諮詢,然後由律師幫助您調取能被法院認可的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相比要複雜得多,僅僅靠當事 人的哭訴是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的,然而律師擁有專業的辯護技巧,他們能幫您在失敗的婚姻中爭取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