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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遇家庭暴力 | 受害者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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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該如何維權?

2001年10月,廖某(女)與蔡某(男)經人介紹認識,後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兩人在共同生活中,蔡某因投資不順,暴躁的脾氣逐漸顯露,經常一言不合對廖某進行打罵。


2019年2月,因廖某與蔡某的母親發生口角,蔡某不分青紅皁白拿起身旁的凳子向廖某砸去,導致廖某額頭開裂,左肩骨折。


2019年4月,蔡某又因家庭瑣事對廖某拳腳相向,廖某報警,因家屬及時勸離未造成損傷後果,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後對雙方做了筆錄,進行了調解。之後蔡某又以各種理由對廖某進行傷害,並威脅廖某不得聲張。


2020年11月,廖某因不堪忍受蔡某經常性的打罵,向法院提出訴訟,以蔡某有家庭暴力的行為為由,要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一審中廖某提供了自己拍攝的受傷照片,2019年4月份的報警記錄。


法院經第一次開庭審理認為廖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蔡某存在家庭暴力,判決不予離婚,廖某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不公,自己的合法權益未受到保護。無奈之下,廖某至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一樓辦事大廳諮詢。



諮詢問題

1

家庭暴力是否屬於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2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3

遭遇家庭暴力應當如何收集證據?


律師解答

01

家庭暴力是否屬於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家庭暴力屬於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當事人因家庭暴力起訴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02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是隻要家庭成員存在打罵的行為就當然認定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應區分家庭暴力與一般夫妻爭吵或推搡行為。


司法實踐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量:首先,具有傷害行為,主要指毆打、捆綁等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脅、恐嚇行為。


其次,達到一定程度,部分法院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結果”,如是否構成輕微傷。另外,時間上是否具有持續性、經常性,偶然發生的行為一般不能定性為家庭暴力。


最後,施暴者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需是故意的,如夫妻一方失手將對方打傷或雙方相互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傷,此時因加害方係為過失行為,不應認定為實施家庭暴力。

03

遭遇家庭暴力應當如何收集證據?

遭遇家庭暴力首先應當及時報警,並在民警的介入下進行驗傷,報警記錄及驗傷報告是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關鍵證據。其次,因遭受家庭暴力向村委會、居委會、婦聯、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尋求幫助和調解形成的調解筆錄、證人證言等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的照片、視訊也可作為證據。再次,施暴者事後寫下的承諾書或保證書也可以佐證。


律師建議

1、遭遇家庭暴力的一些當事人會因舉證困難而抱怨法院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過於苛刻,從而控訴法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不到位,律師建議當事人應增強證據意識。


2、善用人身保護令制度,對於有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害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