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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過錯職工不辭而別屬違法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08W)

一、用人單位有過錯職工不辭而別屬違法嗎?

用人單位有過錯職工不辭而別屬違法嗎?

用人單位有過錯職工不辭而別屬違法。用人單位有過錯職工不辭而別屬違法行為,職工應履行口頭告知或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以不辭而別的方式表明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願望不符合關於勞動者行使辭職權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逾期辭退職工是否違法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有過錯職工不辭而別屬違法行為,職工應履行口頭告知或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以不辭而別的方式表明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願望不符合關於勞動者行使辭職權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用人單位存在著過錯辭退勞動者的話,對於勞動者個人而言,是可以通過投訴,舉報以及通過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而對於勞動者個人來說,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否則也是屬於這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