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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 | 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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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賠償多少錢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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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並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 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複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式最後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