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離婚糾紛被告缺席法院如何處理?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52W)
離婚糾紛被告缺席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型別:

1、針對第一型別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

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未就公告期滿送達文書已完成,能否就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決作出明確規定。

2、針對第二型別: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般來說,如果對方沒有失蹤的話,拒絕進行出席離婚判決的開庭現場,雙方之間如果已經分居兩年以上的話,那麼法院會直接判決雙方之間進行離婚。但是針對於雙方之間有爭議的權利問題,會對到場的一方更有利,但離婚必須符合條件才能夠進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