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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與同性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出軌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05W)

並非所有的婚姻都具備健康的兩性關係,有些婚姻自結合時起即帶有不幸的基因。

婚後與同性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出軌

其實很多人都不知道,在婚姻中有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她們被稱為“同妻”,即男同性戀者的妻子。

男同性戀者迫於“男大當婚”“傳宗接代”等傳統習俗的壓力,與一個異性取向的女孩子結婚,結果可想而知,女性在這樣的婚姻中不僅無法進行正常的夫妻行為,並時常處於被冷落、被忽視的境遇中。

性取向不是評判一個人好壞的標準,只是人的眾多特質之一。

但是,你們既然已經結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應當承擔互相扶助的義務。

如果以自己是同性戀者為由,與其他同性發生性關係,並刻意冷落配偶,無疑給婚姻澆了一盆冷水。

那麼,以婚姻家事的角度來講,婚後夫妻一方和同性發生性關係算出軌嗎?在法律上需要承擔哪些責任?01婚後和同性發生性關係算出軌嗎?首先我們要知道,出軌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偷情、偷性的過程,是一種對婚姻不忠的行為。

婚後夫妻一方和同性偶爾發生性行為,實質上也違反了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理論上講也屬於出軌,但不屬於同居、重婚等法定過錯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妻子拿到丈夫和其他女人的開房記錄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證明丈夫出軌,但是,如果丈夫是和男性開房,那你就沒辦法說他們在裡面幹了什麼,對方完全可以說自己在和好友打牌。

因此,同妻維權比一般異性戀婚姻中妻子維權要困難的多。

02“同妻”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民法典》第1091條第2項規定,婚內一方“與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但在實務中,證明配偶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共同居住”尚且困難,要證明配偶和婚外同性“持續穩定共同居住”更不具可操作性。

但是,當事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第5項的規定,主張同性戀配偶“有其他重大過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對此,我們需要收集同性戀一方故意隱瞞性取向並與同性發生性關係,導致配偶感染疾病等證據。

法院會結合具體情況,考慮我們的請求。

此外,同性戀者隱瞞自身情況與異性結婚,又與婚外同性出軌,對於配偶的情感、人格權等都會造成侵害。

離婚時,同性戀者的配偶可以對方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嚴為由,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03婚姻中遭遇同性戀配偶該怎麼辦?

婚姻中,夫妻一方考慮到感情、子女等因素,總是希望同性戀配偶能夠“回心轉意”,好好過日子,但性取向一經形成卻很難更改。

所以我們在婚姻中如果遭遇同性戀配偶,一般有兩種選擇。

要麼繼續忍氣吞聲,備受冷落,體會不到婚姻的溫暖,缺乏正常的夫妻性生活;要麼果斷離婚,處理好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重新開啟新的人生。

想要和同性戀配偶像正常的夫妻那樣恩愛相處幾乎是一種奢望,這是由個體的生理、心理等因素綜合決定的。

挽回也好,離婚也罷,判斷的標準在於你能否由此獲得幸福。

我們當然希望一個家能夠完璧無瑕,但有些婚姻從一開始就註定沒有未來,這時我們不妨將自身抽離出來,儘快開始新的生活。

塵埃裡開出的花,抵得過漫天星光。

我是婚姻繼承律師信金國,關注我,教你用法律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