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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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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期間。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後公佈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 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汙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於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