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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離婚到哪裡辦理

婚姻登記 閱讀(2.43W)

跨國婚姻顧名思義就是指不同國家的公民之間締結的婚姻關係。現實中,如遇到跨國婚姻離婚,則當事人應該到哪裡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跨國婚姻離婚到哪裡辦理

不同情形下離婚手續的辦理

【一】中國夫婦一方在外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後,在國外不能回國,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

1、應在哪兒起訴?

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準備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1)雙方協商一致

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字)、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2)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

【二】異國夫婦國內登記結婚

即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如何離婚。

1、異國夫婦離婚在哪兒起訴?

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

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涉外婚姻規定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2、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1)雙方協商一致

如果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基本程式和步驟與以上情況相同。

(2)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自己身份證、對方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基本程式和步驟同上。

【三】異國夫婦國外登記結婚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如何離婚?這樣的情況就多出了“認證”程式。

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註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後,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後在國內立案。

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難點在於公證、認證的進行和解決。

將結婚註冊證書公證、認證後,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立案。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一般可很快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沒有迴應,訴訟時間將進一步延長。

閱讀完上文的內容,我們清楚的知道跨國婚姻的情況不同,當事人在我國辦理離婚手續時,具體的離婚機構也是不一樣的。有的情況下是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有的則是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