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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財產的糾紛,明確財產的權屬,夫妻之間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但是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自願選擇的;不是必須進行的,只是婚前財產約定進行公證更為可靠,能更好的保護各自的財產,減少糾紛。《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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