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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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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彩禮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彩禮尚未有定義,在司法實務中,彩禮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基本確定戀愛關係後,按照當地風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物,表示其想與對方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彩禮在我國許多地區主要是農村地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約的解除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長期以來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一)對於彩禮的認定

要解決彩禮返還問題,首先需認定何謂彩禮。男女戀愛期間互贈財物表情達意實屬人之常情。這種表達感情的物質載體並非一概為彩禮,因此男女互贈信物一旦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是否返還完全由雙方決定。而彩禮則不然,法律規定了返還原則。基於二者法律後果上的不同;需對何謂彩禮進行判斷。對此,法律缺乏明確規定;但從實際情況出發,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1、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有給付彩禮習俗的是認定彩禮的前提。如果當地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男方婚前給付一般不宜認定為彩禮。

2、給付財物價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財物。數額是否較大需從當地經濟狀況出發進行認定。

(二)是否返還的問題

1、不予返還。當事人雖接受彩禮,但已經結婚的,離婚時如一方主張返還的,原則不予支援。但特殊情形下例外:

一、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

二、是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此處應指因給付行為導致給付人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應予返還。

有以下三種情形,彩禮應予返還: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結婚登記的。

2、包辦、買賣婚姻而收受彩禮的。

3、以訂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

(三)返還數額的認定

我國法律雖規定了返還與不返還的原則;但如果返還究竟如何掌握返還的尺度,仍需根據當地風俗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在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者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如具體如哪方提出結束人身關係、雙方結婚時間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

如江蘇省泰州姜堰市法院規定“接受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的,彩禮價值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照80%返還,價值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按照90%返還,價值在20000元以上的則全額返還。如果是給付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的,2000元至10000元按60%返還,10000元至20000元按70%返還,20000元以上則全額返還”。此做法兼顧了當地風俗及經濟發展情況,效果較好,值得借鑑。

(四)返還主體問題

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事情很多情況下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來往,因此彩禮給付人與收受人往往不限於男女雙方,而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則抗辯自己非收受方或對方非給付方,在司法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及近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對此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一般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起返還彩禮之訴的,如果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不是男女雙方可直接列實際給付人和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利於真正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