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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彩禮法律規定

彩禮 閱讀(2.24W)

根據規定,離婚後或者未結婚彩禮是否應該返還要看具體情況,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三種情況下是可以主張返還彩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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