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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彩禮法律上是如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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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彩禮法律上是如果規定的

一、關於結婚彩禮法律上是如果規定的

結婚彩禮一般視為一方婚前給另一方的贈與,是不要求返還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所以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是不進行返還的。彩禮是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不過彩禮的錢用於婚後夫妻的共同生活部分,那麼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是屬於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