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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協議應該怎麼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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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協議應該怎麼簽訂?

一、彩禮協議應該怎麼簽訂?

彩禮協議應該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之下籤訂。彩禮贈與法律規定是一般情況下彩禮都是屬於婚前所贈予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二、彩禮返還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對於有關彩禮返還的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同居關係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4)無效婚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5)可撤銷婚姻關係案件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對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我們國家對於彩禮退還的法定情形,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當然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相關人員為了防止發生糾紛的話,可以簽訂彩禮退還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