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彩禮>

在法院如何認定彩禮的範疇?

彩禮 閱讀(2.67W)

在法院如何認定彩禮的範疇?

法律規定法院界定彩禮表現形式一般是禮金。彩禮主要表現形式應該界定為禮金,即現金為宜。男方為了表達情意,給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妝品等不宜界定為彩禮,他們應是男方主動的饋贈,一經送出,不能撤銷,若要求法院返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援,在婚約財產返還之訴中也不能判決返還。

因為在當今社會上,男女之間以上禮物互送也並不鮮見,雙方也並不見得就一定要以將來組建家庭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院在界定彩禮的範圍時,將男方送與女方的首飾、戒指也定為男方的饋贈品,在婚約財產返還之訴中不作返還處理,是錯誤的。因為男女之間贈送首飾、戒指已經超出了人們認為的一般友誼範圍,只有以結婚為目的的男方才會送女方此類物品,因此他應是彩禮以外應予返還的婚約財產,而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饋贈品。

彩禮表現的數額不能過大。過大則具有買賣婚姻的性質,不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男方拿出過多的彩禮給予女方及其家庭,如若超出男方的經濟實力,最後影響的還是結婚後夫妻二人的家庭生活質量;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索要過多的彩禮,女方家人則涉嫌把女兒當商品出售,借婚姻攬財。但彩禮數額多大才不至於變成買賣婚姻性質,並無定論,一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而論。

目前,我國中等發展水平地區的彩禮數額以2—5萬元為宜,過大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性質。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彩禮是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的,因為有很多的彩禮方面的糾紛,比如說男方要求退還彩禮,這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彩禮界定是非常明確的,此時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也是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