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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範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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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範疇是怎麼規定的

一、彩禮的範疇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法律對於彩禮的範圍未予明確。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於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二、何時需要返還彩禮?

彩禮是我國婚姻傳統習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禮,無論多或者少。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後,卻由於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同時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該司法解釋中的“結婚時間不長”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國的習俗在男女結婚前,男方都要給付女方彩禮,彩禮的形式沒有具體的規定,是金錢還是實物需要由男女雙方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協商確定,男方給付了女方的彩禮,屬於男方贈與女方的,一般是屬於女方的財產,如果兩人感情破裂要分開,未領取結婚證女方就需要把彩禮退還給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