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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對於婚紗攝影的費用,拍攝婚紗照本質上並不能為雙方經濟或者生活上帶來實質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滿足雙方精神上的需求,屬於精神領域的消費,不應認定為彩禮範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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