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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彩禮還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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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彩禮還是贈與?

一、法律上如何認定彩禮還是贈與?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二、彩禮的存在意義有什麼?

1、男方下聘,女方納彩是自古就有的習俗。是說男方要娶女方為妻時,需要給女方家禮金(物品和錢),也就是俗稱的彩禮,

2、它代表的意義是一個男方把女方當作珍寶誠心求娶的態度,同時也是對岳父岳母養育好女兒的答謝敬禮。

3、要知道女方要彩禮,並不是賣女兒,多數女方會把錢加上自己的嫁妝返給男方,萬一未來生活有變故可以有壓箱底的錢作為急用,生活更有保障。

4、至於彩禮給多少錢這也是按照當地情況或其他因素而定的,之所以現在大家一提到彩禮都各說紛紜,無非是現代的天價彩禮已經讓納彩這種形式被賦予了過多的物質含義,有些還帶有沉重的負擔,失去了彩禮原有的本意。不提高額彩禮,要承認結婚是一件喜事,女方家討個彩頭很正常。

5、現代彩禮明顯在走極端化,要不就是天價,要不就零彩禮,從不能量力而行,搞得現在結婚就變得交易一樣。關於要不要彩禮,沒有人有權利說對錯。

6、按說彩禮是一種習俗,也是一種禮儀,男方給出彩禮也是人之常情,給多少,男方會衡量自已實際情況拿出相應的彩禮來表示心意,而不是女方價碼的界定。願意給和索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感受,願意給是一種心甘情願的付出,沒有敵對情緒,而且給的舒服而愉快。

為了取悅對方所贈的財務不是彩禮,彩禮主要是表示男方把女方當作珍寶,誠心求娶,用於感謝岳父岳母養育好女兒。彩禮是自古以來遺留下來的一種風俗習慣,是一種禮儀,不同的地方規定的彩禮也有所不同,在給付彩禮時要考慮自己的實際經濟狀況,量力而行。